
投保须知
1.每个工程投保一份保单,多投无效,工程地址或工程名称相同即视为同一工程。
2.本保单仅适用于商铺、门店展厅、商场展台、办公室、住宅、酒店、医院、图书馆的室内装修包工包料工程,其他工程属于除外责任,具体工程项目名称、详细工程地址和工程造价以本保单载明为准。
3.本保单仅承保室内5米以内高空作业工作。
4.若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终止。若工程延期,提供发包方与承保包双方用印确认后的剩余工程量造价证明,在原保单保险止期至期前知会保险人保全批改,核定加收保费延期。出险后,保险人有权核查保险有效期是否与工程施工天数一致 ,如不一致,工期外发生的意外事故为除外责任。
5.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6.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年龄在18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7.除高处特种作业外,其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8.本保单承保的工程项目如出现非法转包行为,保险人不承保保险责任。
9.本工程须以总包合同含税总造价进行投保,不接受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合同上的劳务造价进行投保,投保时须上传盖有投保单位公章的建工合同或建筑工程中标书、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扫描件;建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包含不限于投保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型、工程造价、工程面积、工程期限等。
10.投保人即工程承包人不得为个人,且施工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有装饰、建筑、工程、施工等与建筑工程装修行业相关的字样。
11.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从事约定的工程项目所涉高处作业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但被保险人如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所导致的高处作业意外伤害事故,属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12.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区域或生活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除此以外的区域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
13.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区域或生活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除此以外的区域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
14.被保险人以出险当月工资表或劳动合同记载的人员为准,如上材料需真实且经投保单位盖章有效。
15.意外伤害伤残赔付标准,按照保单主险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意外伤害伤残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75%,50%,30%,20%,15%,10%,8%,5%,3%。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特别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16.本保单附加《平安产险附加及时通知保险》、《平安附加赔付比例特约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如延迟报案超过1个工作日的(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10%;如延迟报案超过7个工作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30%。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7.关于方案出现理赔时是否提供安监证明材料,按客户所选产品方案核定是否需要提供安监证明:
(1)本保单免1个8-10级伤残安监证明(标的信息为不免),安监证明要求如下:本保单意外伤害残疾出险理赔时仅对本工程标的任意最多1个被保险人8-10级意外伤残出险后免投保人提供区级及以上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的义务,当此工程标的下总免安监理赔人数超过1人后,则意外身故残疾出险后投保人必须提供区级及以上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2)如果客户选择免1个伤残或身故安监证明方案(标的信息为免安监一人),安监证明要求如下: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本保单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累计1人(含)以内理赔无须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意外医疗理赔无需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累计2人(含)以上人员出险必须严格提供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如不提供,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客户选择免2个伤残或身故安监证明方案(标的信息为免安监两人),安监证明要求如下: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本保单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累计2人(含)以内理赔无须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意外医疗理赔无需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累计3人(含)以上人员出险必须严格提供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如不提供,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客户选择全免安监证明方案(标的信息为全免),安监证明要求如下:本保单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出险理赔时无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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