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大地保险特此提醒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以下提示信息:
一、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
(1)本产品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地保险)承保和销售。
(2)中国大地保险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详见本链接:http://www.ccic-net.com.cn/zjdd/fzjg/
(3)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若您身处我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受到影响。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本保险合同订立形式为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1)保险费支付方式:您可以可使用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交纳保费。银行卡方式目前支持的银行详见:http://www.95590.cn/bwzx/qfbc/fkfs/index.shtml
使用微信、支付宝交纳保费需绑定手机号码,并输入密码或指纹完成付款。
(2)保险单证及保险费发票的配送方式和收费标准:互联网途径销售的保险默认提供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如需提供纸质保单和发票,请您联系在线客服,我们的客服人员会为您安排配送,配送方式及收费标准请以出单地分公司安排为准。
四、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
(1)投保咨询方式、客户投诉渠道:您可以拨打我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电话95590进行咨询或投诉。
(2)保单查询方式:
电脑端:在中国大地保险官方商城首页(www.95590.cn)“快捷服务→保单查询”中查询电子保单。
移动端:在中国大地保险APP“我的→我的保单”中查询电子保单。
五、投保、承保、批改、退保、理赔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1)投保流程:
第一步(在线报价):选择您所需购买的保险产品,并进行报价。
第二步(信息填写):填写投保信息,请注意区分投保人信息与被保险人信息。
第三步(保单填写):填写保单信息,请注意区分投保人信息与被保险人信息。
第四步(选择保险方案):投保人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选择需要的保险方案。
第五步(在线支付):选择支付方式,为确保您能及时收到保单,请详细填写联系人信息,并确保填写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2)承保流程:
第一步(保险公司核保):保险人将在收到投保信息后进行核保。
第二步(在线支付):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后,投保人选择支付方式并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三步(出具保单):保险人在核保通过并收到保险费后出具电子保单。您可以登录中国大地保险官网:www.95590.cn查询并下载电子保单。
(3)批改流程:
投保人如需变更保单信息,请联系我公司95590热线咨询,或前往相关门店办理,并以书面形式发起批改申请。我公司对投保人提出的补充或变更保单内容进行审核同意后,在保单上注明补充或更改内容。手续费收取规则详见对应产品保险条款。
(4)退保流程:
第一步(提交退保申请):填写退保申请书,向保险公司提交退保申请。
第二步(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审核退保申请,审核通过后出具退保批单,载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费金额等信息。
第三步(支付退保款项):保险公司支付应当退还的保险费。
(5)退保损失: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详见保险条款。
(6)理赔流程:
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参照以下流程办理理赔:
第一步(报案):请及时拨打我公司7×24小时客服热线95590报案。
第二步(确认损失):配合我司工作人员做好损失确认等工作。
第三步(准备相关证明和票据):尽快准备好保险事故相关证明材料和票据,向我公司申请索赔。
第四步(核赔):保险公司核赔,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赔偿金额等。
第五步(赔款支付):经审核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我公司将在索赔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办理相关赔付。
具体理赔流程参见保险条款。
(7)保险赔款、退保金及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公司收到完整资料并审核通过后,退保款项原则上原路退还至投保人支付保费的账户;保险赔款和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指定,支付到其银行卡、支付宝或微信账户。
六、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的授权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您同意我公司(包括各级分支机构)及我公司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境内外第三方基于为您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等用途,可以收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和分享您提供的及享受我公司服务而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我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投保交易和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被非法泄露或披露给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具体保障措施见公司隐私政策:
http://www.95590.cn/bwzx/ddyszc/ystk/index.shtml
七、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
请结合产品销售页面的产品名称,到公司官网信息披露专栏查询,查询网址:http://www.ccic-net.com.cn/c/2019-11-06/514042.shtml
八、保险条款、费率
保险条款、费率链接:请结合我公司官方商城产品销售页面的产品名称,到公司官网信息披露专栏查询,查询网址:http://www.ccic-net.com.cn/c/2019-11-06/514042.shtml
九、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前各项询问按规定如实详细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所有告知事项均需以提交的电子或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十、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
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详见具体产品销售界面的投保须知。
十一、公司偿付能力告知
请您了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了监管要求,若需进一步了解该公司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及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登录中国大地财险保险股份有公司官网查询,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您可登陆我公司官网(http://www.ccic-net.com.cn/gkxxpl/zxxx/cfnlbgzy/)公开信息披露专栏查询更多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以拨打95590客服热线联系我们,我公司 7×24小时随时为您服务。
十二、被保险人同意声明
若您投保的产品含有死亡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不是您本人时,投保时您已就投保事项及保险金额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十三、重要提示
保险人对未成年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
投保声明
1.本投保人自愿向你公司购买本保险,你公司已将涉及本保险的所有保险条款提供给本投保人,并就保险条款内容向本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本投保人已完全理解并认可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及交费方式、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索赔程序、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待期、如实告知等重要内容,且已告知被保险人。
2.上述所填告知事项及所有本投保人提供的投保资料均属实,如有虚假不实或隐瞒,你公司有权按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并确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完全同意仅经本投保人书面申请并由你公司经正式程序承保、修改或批注的内容有效。
4.本人同意将电子保单发出之日的次日视为客户签收日。同意如发生有关网上投保险种、保险金额等方面的分歧,以贵公司的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作为判断本保险合同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该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5.本投保人经征求被保险人同意授权你公司从任何医生、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就保险相关事宜,查询或索取被保险人的诊疗记录、病历及其他证明材料。对于保险公司的调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积极配合。
6.本投保人以及经本投保人征询所有被保险人同意大地保险(指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及其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境内外第三方基于为我们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等用途,可以收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我们提供的及享受大地保险服务而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单证签署之前以及续保提供和产生的),但法律禁止的除外。大地保险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投保须知
1、特别约定
固定特约:
1、本保单适用于承保以下范围的工装和家装工程:
(1)商户工装工程:住宅楼、底商街区、写字楼、商务中心、大型购物商场、购物中心、展会中心、体育场馆、文化小镇、景区等的商户装修工程,及商户管理范围内的展台搭建工程和充电桩安装工程。
(2)家装工程:钢混或砖混结构的楼房室内家装工程(包含商品房和别墅),不承保非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自建房以及其他工装房。
2、本保单不承保以下范围的工程:室外空调外机安装,电梯安装,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等其他未列明类型的工程,其他类型工程本保单不承保任何相应的保险责任。
3、同一工程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
4、投保人、被保险人申请撤销、变更、解除本保险合同时须提前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5、投保人须对其在投保过程中所提交的各项投保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负责,如投保资料虚假或明显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并且对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风险、费用或保险金额产生影响的,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可采取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或按合同造价或面积占实际造价或面积的比例进行赔付。
6、除非投保人投保前在投保单特约中列明需承担其被保险员工因公外出期间保障责任并提交具体人员清单,并经保险公司审核确认盖章且附贴在保险单上,否则本保险单不承担被保险员工因公外出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责任。
7、此保单为不记名投保,限50人,承保被保险人年龄16-65周岁,我司对超出承保年龄范围的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除高处作业外,其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9、根据GB/T3608《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被保险人从事高空作业或楼宇外墙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本公司对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10、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 2013,保监发[2014]6号)中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该处残疾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因此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次免赔额2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85%”计算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2、出险时以被保险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用工备案证明或用工情况说明,作为赔偿依据。
13、本保单下【每次事故中意外身故、伤残的被保险人不超过3名(含)】无需提供安监证明,但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第一现场向保险人报案,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必须立即进行第一现场查勘。因伤员必须撤离现场进行救治,在保险人不能及时到达现场查勘的情况下,由投保人负责对第一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完整地保留事故发生后的场景、伤亡人员影像,负责保护现场痕迹;保险人经现场查看,核对影像资料,认为现场和现场影像资料能认定事故的真实性、事故发生的经过的,可以不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若投保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则需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本保单下【每次事故中意外身故、伤残的被保险人超过3名】,亦需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
14、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拨打95590全国客服电话报案。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5、本保单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超出申报工程总造价时,投保人须即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调整保单工程总造价并加收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若申报工程总造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进行赔付。
16、本保单承保工程项目若在保单终止日前完成验收或竣工,则本保单承保责任按照完成验收之日或竣工之日提前终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可在本保单生效后,若承保工程已经开始施工,不得办理退保;若承保工程未开始施工,须提供物业未开工证明等材料申请退保。
17、因猝死、疾病等非意外事故原因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投保份数
任一时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根据本产品承担的保险责任以1份为限,超出部分无效,请勿超额购买。
3、保险期间
本产品保期以施工合同工期为准,不超过1年。
4、销售区域
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仅限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不支持投保。
5、本产品适用的条款为:
(1)《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 【 注 册 编 号 : C00001032312022100849333】
(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免除安监证明特约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322022053110881】
(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高处作业特约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031922023091349691】
6、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因此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次免赔额2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85%”计算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7、赔偿限额
提供多种方案以供选择,具体以保单显示为准。
8、保险费及交费方式
本保单为见费出单,需一次性缴费,缴费后出单。
10、其他
(1)服务
本产品由广东广福宏宇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支持。
(2)退保规则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自收到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司退还相应现金价值。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退保事项请咨询业务员。
现金价值=净保费×[1-m/n] 。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已生效日数亦即保险责任期间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净保费=保险费×(1-25%)。
(3)医疗补偿原则
本产品中所含医疗类责任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社保途径和非社保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的余额为上限。
11、关于线上服务的说明
目前我公司部分业务无法在线完成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如您有相应需求,您可以拨打95590客服热线或者联系我公司落地分支机构或线下合作机构的相关人员。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
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032312022100849333】
(中国大地保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3】(主) 008 号
责任免除
第九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的自我伤害或者自杀,但是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非因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
(八)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
(九)恐怖活动或者邪教组织活动。
第十条 在下列任何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而致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违法用工,违法施工,工程停工期间;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与工程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期间,在与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外期间;
(四)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1)》界定的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
(五)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十一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非意外伤害导致的牙科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整形或者保健,如矫形、洗牙、洁齿、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者镶牙等;
(二)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
(三)非因医疗机构在技术、设备等方面不具备正常治疗条件而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不必要的转院治疗费用,但提供转出医院同意转院证明的除外。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高处作业特约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031922023091349691】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高处作业期间,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导致与指定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未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
(二)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高处作业限制高度。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