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须知
1、本投保人兹申明以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认可保险金额。
2、保险起止期以本人填写的保险起止期为准,投保日期早于工程开工日期不超过30天。
3、本投保人已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其附加险条款、投保人声明的各项内容,尤其是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投保人特此同意接受条款全部内容。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5、每次投保限购一份,若重复投保,则按比例赔付;若超额投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那部分保险金额无效,不予赔偿。
6、免赔额设定,物质部分: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7、受益人以客户实际选择为准,若客户没有指定受益人,则默认为法定。
8、本保障计划仅承保中国境内的室内装修以及商业广场下活动搭建类工程(包括住宅、医院、养老公寓、幼儿园、学校教室、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室内装修工程以及各类商场内展台搭建、美陈搭建、舞台搭建等施工项目,涉及搭建类型的工程索赔时必须提供相应搭建合同或服务合同)。如投保活动搭建类工程,则本保单仅承保活动开始前搭建及活动结束后拆除过程中的保险责任,活动开始至结束期间的保险责任不在本保单范围内。
9、所有纯拆除项目、外立面、外墙施工、纯空调安装、电梯安装、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以及维保施工、零星工程施工、年度框架项目等没有具体施工内容的工程项目均不属于本保单保障范围。
10 发生物质损失后提供清理费用保障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广告、装饰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保障,震动、移动导致建筑物受损保障,财产遭受损失后提供临时保护措施保障保额同第三者责任限额;建筑物改扩建导致物质损失保额同装饰装修工程财产损失保额。
11、本人(投保人)授权华安保险,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华安保险、享受华安保险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所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华安保险查询、收集的与保险有关的信息,用于华安保险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华安保险,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产品的目的,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合作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华安保险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的“华安保险”是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56取消或变更授权。
12、出险后请在48小时内报案(报案电话95556),如未及时报案,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确定的 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本保险对所有扩展责任类附加险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失金额的10%,累计赔偿金额为1万元。
14、本保单项下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每人赔偿限额不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标准约定,第三者是指与被保险人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15、兹经双方同意,投、被保险人同意严格按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管理和作业,不得许可与投、被保险人无利益关系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否则保险人对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其中与保单约定的施工地址所在的物业管理人员及开发商管理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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